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情况审查整理、重大关联交易决策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证券部确定的关联方清单,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送证券部。
第四条 审计风控部是内控建设的评价和监督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列出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监会、深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上报深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公司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券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