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与第(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与信息隔离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当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个部门需对内幕信息的流转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并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获知的内幕信息。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控股子公司。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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