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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审查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应符合上述章程及规定;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董事和经理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建议;

(六) 对须提请总办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和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等推选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 提供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公司董事、经理任期届满时,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两个月,由股东推荐董事人选,董事长提名经理人选,经提名委员会审议,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公司董事、经理提出离职时,参照上述流程。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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