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公司需审慎选择资信良好、服务周到、汇路畅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需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须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方可动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内容需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需要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需要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需要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禁止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需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需用于主营业务。募投
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涉及支付募集资金的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
合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支付项目必须明确,由专户对关联客户,不得出现超额预付募集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
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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