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381
敬启者:
根据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北方国际”)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北方国际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27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嘉源(2025)-01-27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审核函〔2025〕120026 号《关
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一: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5,441.13 万元、90,372.58 万
元、97,029.06 万元和 114,076.10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 27,607.47万元、1,848.30 万元、286,656.61 万元和 299,327.17 万元,短期有息负债金额较大,且报告期内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持续下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
额分别为 498,094.70 万元、409,204.41 万元、460,024.64 万元和 452,183.85 万元。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工财务)系兵器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兵工财务可向发行人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结算、票据、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服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46,007.46万元、96,038.79 万元、96,120.67 万元和 89,764.52 万元,主要来源于工程承包业务,包括工程质保金和提供工程承包服务已经计量形成的应收合同价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63,120.44 万元、365,623.02 万元、
380,667.46 万元和 450,332.05 万元,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78,048.17 万
元、258,965.66 万元、300,899.37 万元和 297,984.95 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客户相关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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