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版)
(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全部是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 他不再担任该审计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他不再享有该审计公司经济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及处理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审核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的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制订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方面的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本条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直接负责审计的公司、与其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制权之下的机构,以及可被合理认为属于其国内、国际业务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将其认定为须采取的行动或须改善的事项报告董事会,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4、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5、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检查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情况给予管理层的说明函件,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7、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在其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8、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主要包括:
1、审核及监察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2、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
3、就上述第 2 段而言:
(1)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反映或需反映的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由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4、审查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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