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08:42:00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西藏
兴狗大股东了,现在港股26,可转债换股价30.25,难道5年后股价只涨15%吗?真的是,现在刚刚股价还在底部,牛市也刚刚起步,5年内股价至少有3倍空间$中兴通讯(SZ000063)$ $中兴通讯(HK|00763)$
发表于 2025-07-29 07:49:04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A/H):000063/00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54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拟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人民币 3,584 百万元零息美元结算

于 2030 年到期的 H 股可转换债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7 月 28 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通讯”、“公司”或
“本公司”)拟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债券,不涉及本公司 A 股发行。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和联席账簿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概述

2025 年7月28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经办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经办人或其可能指定的人士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3,584百万元的债券,而经办人个别且并非共同地同意认购并支付该等债券的款项,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并支付该等债券的款项,具体须遵守认购协议所载的若干条件。

经办人已进行了簿记建档程序,据此确定了债券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额及初始转股价格。

债券可于条款及条件所载情况下按初始转股价格每股H股30.25港元(可调整)转换为H股。

假设按初始转股价格每股H股30.25港元悉数转换债券,则债券将转换为约129,726,464股H股,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总H股股本约17.17%及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2.71%,以及本公司悉数转换债券后的经扩大已发行总H股股本约14.65%及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总股本约2.64%。转换股份将悉数缴足,并于各方面与相关登记日期当时已发行的H股享有同等权益。

在债券发行完成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将发行债券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加强公司算力产品研发投入。

本公司将根据股东于本公司在2025年3月28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配发及发行转换股份。发行及认购债券以及本公司发行转换股份毋须取得股东进一步批准。

本公司将申请或促使申请债券转换后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转换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债券发行及认购须待达成及/或豁免认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后,方告完成。此外,认购协议可在下文进一步所述的若干情况下终止。有关进一步信息,请参阅本公告“认购协议”章节。

由于认购协议项下的债券发行及认购未必能够落实完成,债券及/或转换股份未必能够发行或上市,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二、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2025 年 7 月 28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2) 经办人。

认购: 按照认购协议的条款,本公司已同意在交割日向经办人发行或
根据经办人指示发行,而经办人个别且并非共同地已同意在交
割日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及支付债券。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经办人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
关连人士。

上市: 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申请或促使申请债券转换后将
予配发及发行的转换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认 购 的 先 决 条 经办人履行认购及支付债券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件:

(1) 其他合约:各订约方(于交割日或之前)以经办人合理信纳

的形式签立及交付合约;
(2) 尽职调查:经办人信纳其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尽职调查
结果;并且发售通函的格式及内容令经办人满意。
(3) 核数师函件:本公司执业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按经办人所信纳的形式及内容向经办人发送
告慰函,首封函件的日期为认购协议签署日,第二封函件的
日期则为交割日;
(4) 合规:于交割日:

(i) 本公司于认购协议中的声明及保证于该日期真实准
确;

(ii) 本公司已履行其于认购协议项下应于该日期或之前
履行的所有义务;

(iii)经办人已获由本公司正式授权人员所提供一份日期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