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金融业务范围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以深圳华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范围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深圳华强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资金管理中心,由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工作小组主任。
第四条 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协调工作,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工作小组应注重风险监测,及时收集、了解金融业务情况和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等,有效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工作小组应熟悉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监控措施:
(一)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存款、定活互转、将资金调拨出境或入境等方式,测试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时效性;
(二)对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形并要求财务公司提供合理解释及改进方案(如需);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四)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当出现预案所涉风险时,及时向财务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情形与处置程序
第八条 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从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的业务;
(二)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三)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四)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五)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等严重支付危机情形;
(六)财务公司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影响财务公司业务开展,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他信息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财务公司受到暴恐袭击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八)财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刑事案件等,导致不能正常履职,严重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
(九)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处以停业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类处罚;
(十)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跟踪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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