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声 明......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保荐人名称......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4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5
四、发行人情况......5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10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1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15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 15
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6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6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7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情况 ...... 21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3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9
八、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 33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33
附件一...... 37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接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林子力、黄卫冬作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张壮作为项目协办人;指定林嘉伟、董青、宁娟、邓斌杰、王岫岩、李运捷、曾文、陈琳作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保荐代表人 林子力、黄卫冬
项目协办人 张壮
项目经办人 林嘉伟、董青、宁娟、邓斌杰、王岫岩、李运捷、曾文、陈琳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 0755-23835888
传真 010-60836029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林子力,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项目、广东富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