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两个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及仲裁机构已受理,均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是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庭国际”)子公司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豪智芯”),被申请人是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
3、涉案的金额:
(1)诉讼案件为合同约定的 362,035,373.77 元债务;
(2)仲裁案件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现金债权 266,597,997.4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皆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案件: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获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公司、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已立案,案件案号为(2025)渝 05民初 120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资产置换对价支付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3.事实和理由的主要情况
2025 年 2 月 26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5 破申 50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皇庭”)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5)渝 05 破 79 号《决定书》指定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皇庭管理人。
2025 年 4 月 3 日,管理人收到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申
报理由:“2018 年 12 月 24 日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应付我司 36,203.54 万元,2023.04
签订抵消协议书,抵消后应付我司 266,597,997.4 元”,申报金额:266,597,997.4元。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资产置换对价支付协议书》《抵销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资产置换协议书》签订后,重庆皇庭所负的 362,035,373.77 元债务已消灭。在重庆皇庭所负的上述债务已消灭的情况下,各被告签订《资产置换对价支付协议书》,约定该笔债务由皇庭国际代为偿还并记账,属于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庆皇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确认无效。管理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子公司瑞豪智芯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DC20250478 号抵销协议书争议案仲裁通知》,获悉依据瑞豪智
芯与被申请人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案外人重庆市君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豪高科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公司签订的2023-04 号《抵销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理仲裁申请,案件案号为 SZDC20250478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豪智芯”)
被申请人: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皇庭”)
2.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现金债权人民币 266,597,997.40 元;
(2)申请人因本案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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