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报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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