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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17:13 股吧网页版
京基智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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