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转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董事
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2、公司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3、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第3、4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
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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