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外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下属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预测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九条 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及下属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部门,在批准交易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财务管理中心统筹并具体负责实施。财务管理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对于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加强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有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进行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相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审议程序并获得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的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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