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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43:09 股吧网页版
中洲控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到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
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重点突出,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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