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
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与风险管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由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业务板块
专门人员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司权益,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通讯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