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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6:45:09 股吧网页版
深南电A: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信息主要是指依法需要披露的事项及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三章相关重大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公开披露信息或者对外宣传报道、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和路演推介时,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各类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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