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经营,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 年富力强,勇于创新,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到四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还需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批准的薪酬方案下,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宜;
(九)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资产抵押、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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