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1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专业人士。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和主要社会关系;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2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东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人任职的人员;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及主要负责人; 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
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八)法律、行政法规、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的企业。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第一款中“附属企业”是指
关系的企业。 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 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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