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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47:12 股吧网页版
华联控股:华联控股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4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7 日颁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中,新增加以下条款:

序号 内 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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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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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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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4 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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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6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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