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
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 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 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股东会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为,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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