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捐赠及其他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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