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报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参与有关重大事项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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