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
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确定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50%以上的主业
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属公司及其各级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上的投资项目;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十三)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权变动事项:
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2.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5%
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审议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十一)审议批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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