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并可以根
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1 人。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经理须列席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及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应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对于程序性的一般事项或其他紧急事项,当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以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将音频或视频资料存档。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下列已经股东会授权的职权:
1.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以下境外投资事项:
(1)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所属公司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
(2)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但被投资标的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境内)的投资项目。投资事项同时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批准涉及资产净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产权变动事项,但产权变动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批准发行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事项;
5.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6.审议批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所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方案;
7.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8.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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