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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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40373】号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受公司委托,指派张北晨律师、张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系依据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等内容作出,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和全部事实情况,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1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5.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改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6.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深圳市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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