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按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 1),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 ,并将部门负责人或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 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 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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