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2日经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A股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需办理资金验证手续的,公司应及时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即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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