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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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07 号
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H》(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A 股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内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并于召开日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公告》《关于参加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再次提
示性公告》,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6 月 2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H 股股东参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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